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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地皮使用税政策明确

颁布日期:2018-10-16 作者: 起源:财政部

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 城镇地皮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度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视注打算单列市税务局,新疆出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动去产能、调结构,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地皮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依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破产、关关的企业,自停产破产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地皮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依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破产、关关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部门认定颁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当局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颁布。认定部门该当实时将认定颁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破产、关关功夫)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该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复原出产经营、终止关关注销法式的企业名单实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划定的免税政策,应按划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地皮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颁布前,企业依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破产、关关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地皮使用税尚未处置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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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源:财政部税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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