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续阶段性
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险、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加强企业发展活力,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蹬仔关划定,经国务院赞成,现就持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根基养老保险单元缴费比例超过19%的。ㄇ⑹校,以及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单元缴费比例降至19%的。ㄇ⑹校,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下同)高于9个月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单元缴费比例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规划由各。ㄇ⑹校┳暄腥范。
二、自2018年5月1日起,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 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14号)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的。ㄇ⑹校,耽搁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具体规划由各。ㄇ⑹校┳暄腥范。
三、自2018年5月1日起,在维持八类费率总体不变的基础上,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两全地域,能够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两全地域,能够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两全地域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达到合理支付月数领域的,终场下调。具体规划由各。ㄇ⑹校┳暄腥范。
持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沉要部署,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务必精心组织执行,一是要做好政策的衔接,保障政策陆续性,确;鹫鹘晒ぷ髌轿抛行;二是要加强政策宣传,正确疏导舆论,切实加强宽大参保企业和人民的获得感;三是要加强基金出入治理,防备和化解基金运行风险,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尺度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各地具体调整费率规划,经省级人民当局核准后执行,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财政部登记。
人力资源社会保险部 财政部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