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PPP 项目执行中常见的再交涉问题,需对PPP 再交涉的触发原因及具体事项进行分析,从而造订有效的应对措施。
文|刘 垚 长沙分公司 高级经理
Abstract
Due to factors such as a long cooperation cycle, incomplete contracts, changes in the external environment, and opportunistic behaviors of the participants, renegotiations are often required in the process of PPP projects.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PPP project entering the implementation stage, and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triggering reasons for PPP project renegotiation. By sorting out the specific matters in the renegotiation boundary, distinguishing matters that can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renegotiation and matters that are not recommended to be included in the scope of renegotiation, this paper proposes to introduce professional consulting agencies, design PPP contracts reasonably, improve the renegotiation mechanism, refine the review of bidding, strengthen PPP renegotiation supervision and other countermeasures to standardize PPP renegotiation behavior and ensure the legality and compliance of project implementation.
PPP 项目再交涉的触发原因
1. 客观原因
PPP 项目合同的不齐全性。PPP项目合作周期长、项目复杂,在缔结合同时很难预测未来可能出现的所有变动。实务中,也时时出现有的PPP项目套用某个合同模板的情况,短缺对特定项目有针对性的设计,造成部门项目条款不当或缺失景象,如有的污水处置项目不足价值动态调节机造条款,造成再交涉。
表部环境变动。PPP 项目周期长,项目面对的表部环境可能产生显著变动,如建材价值大幅上涨导致建设成本上涨超过期初设置前提、城市规划调整导致项目建设内容产生较大变动、市场需要产生超出预期的变动等,进而引发合同再交涉需要。
此表由于有关PPP 项目治理、财税、金融等有关国度政策或要求产生变动也造成有关PPP 项目必要发展再交涉工作。
2. 来自项目自身施走运作的原因
投契行为导致再交涉。如个别社会本钱方为获取项目选取廉价战术,签署合同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提出再交涉要求。
PPP 项目提议者经验欠缺导致再交涉。在PPP 前期运作过程中,由于当局方项目推动者经验欠缺、功夫紧迫等原因,导致合同文件存在设计缺点、规造框架不及等问题,如合同假造时不足价值调整等弹性机造、不足再交涉及社会本钱退出机造等。
社会本钱能力问题。如社会本钱方不具备PPP 合同中承诺的融资、建设、运营能力,或无法定期注资到位,导致无法履约引起的再交涉情景。
当局履约问题导致再交涉。如当局方不按合同约定付费、违反合同调价、无法足额按时投入项目本钱金、处所当局换届导致项目治理思路和步骤产生变动等情况。
由于社会公家否决引发再交涉。如污水、垃圾点火等项目选址前未充分征求有关公家定见、运营不达标,或有关项目使用者付费价值过高引起公家否决,进而间接引发PPP 合同必要再交涉。
可纳入再交涉的事项内容
为便于实务操作,笔者通过对PPP再交涉具体事项进行梳理,明确可纳入再交涉领域的事项和不建议纳入再交涉领域的事项,为PPP 项目再交涉提供指引。
1. 建议可纳入再交涉领域的事项重要蕴含以下四类事项:
一是条款矛盾、约定不明确事项。如合同显著不足PPP 项目运营内容或运营尺度的;未明确约定本钱金出资功夫或工期的;不足价值动态调节机造的;付费公式中有关建设期贷款推算基数、起算功夫等条款前后表述不一致的事项。
二是司法政策调换引起的交涉事项。如税务体造、管帐准则等产生变动,以及PPP 领域颁布新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原项目进行补充美满的。如在有关当局治理部门对PPP 项目绩效评价提出了新指引新要求的情况下,如已签定的PPP项目合同未成立绩效评价机造或有关评价机造不切合要求的情景,应通过再交涉方式进行补充。
三是由于项目前期运作不足经验等,项目违规必要整改引起的交涉事项。如在合同中未成立按效付费机造、以债务性资金充任本钱金、当局方担保项目公司债务、承诺固定回报或保底承诺的项目须进行整改或退库,此类问题须依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导致合同再交涉。
四是不涉及合同内容性内容、不影响项目运作和产出要求,但合同双方以为有必要进行沉新交涉约定的事项。蕴含在特定情况下涉及合作期限调整、价值调整、工程调换、项目经济参数调整、项目需要超预期变动处置等事项,在双方赞成调整或按合同约定可调整的情况下可通过再交涉进行相应调整。
2. 不建议纳入再交涉领域事项
PPP 项目再交涉须成立在交涉内容及法式都依法依规的基础上,对于具体交涉事项是否能纳入再交涉领域,当局方与社会本钱方需凭据原合同约定和具体拟交涉事项确定。通常情况下,合同文件中已明确为不成改观内容的事项不建议纳入再交涉领域,对于PPP 项目领域、融资、运营守护、付费机造、项目移交等对合作双方权势使命微风险责任划分有沉要影响的条款,通常归为不成交涉领域事项。但是,如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沉大变动,导致项目原有买卖天堑设定基础颠簸、项目难以执行的,为预防已投入项目资源浪费和持续实现项目指标,当局方与社会本钱方可发展再交涉,调整有关买卖天堑或风险责任等以使项目可持续执行。
PPP 合同中涉及内容性条款标事项,具体蕴含以下五类:
一是项目运作模式。具体项目当选择运作模式时要综合思考该类项主张回报机造、融资需要、资产权属等成分,因而除非项目出现沉大变动,通常不能通过再交涉进行调整。
二是项目付费机造。如由于社会本钱方未充分测算需要改观风险而要求调换项目付费机造,此类情况可能会导致增长当局支付或将社会本钱方应承担的价值风险向当局方转移,因而建议归为不成交涉领域事项。
三是项目履约主体。实务中,时时出现社会本钱方结合体中标后要求让渡股权,或增长财政投资人、子公司等情况,这现实上是变相扭转项目建设或运营主体,因而,除非合同事先已有约定(如设置“股权锁定期”等条款),这种轻易调换项目履约主体的情况,会给PPP 项目后续执行带来较大风险。因而项目履约主体变动不应纳入再交涉领域。
四是项目合同标的。如扩大或减幼项目投资内容、调整中标价值等中标标的,将直接中伤项目公开招标选择投资人的平正性,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导致PPP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较大幅度增长当局方财政支付等风险, 因而投标标的调换不应纳入再交涉领域事项。
五是项目绩效评价尺度降低。依照PPP 治理要求,PPP 项目要成立齐全与项目产出绩效相挂钩的付费机造,不得通过降低查核尺度等方式,提前锁定、固化当局支出责任,因而要求降低绩效评价尺度的事项不应纳入再交涉领域。
PPP 再交涉的应对措施
1. 引入专业征询机构,充分发展项目前期工作。如加强对项目可行性及可融资性的评估;细化PPP 执行各类前期论证文件的假造,对项目经济投入与产出、财政接受能力、物有所值等进行充分论证,预防需要预测过于乐观引发的再交涉问题。
2. 合理设计PPP 合同,美满再交涉机造。合同设计中一方面要通过风险钻研美满有关机造设计,对沉要的项目机造要思考必要的风险裕度,做好弹性处置,以躲避再交涉的产生;另一方面也要思考到再交涉可能产生的情况,预先设计再交涉触发机造有关条款,美满再交涉相应法式,提高再交涉效能,预防投契性交涉。
3. 在项目招投标环节,加大对于显著廉价投标行为的具体审查。当局方应优化改进评标方式,合理造订评分规定,预防齐全或极大水平依赖价值确定项目中标人,将财政情况、信誉、业绩、项目“投建运”规划等纳入综合评分指标。
4. 引入第三方协助参加合同再交涉。再交涉大多综合了较为复杂的司法、财政、项目治理知识,涉及对财政模型、风险再分配等的调整,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交涉。
5. 加强PPP 再交涉监管。除项目执行机构及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通例监管表,还可加强公家监督,削减公家否决等风险,并加强再交涉的监管和信息披露,规范再交涉提议、处置、审批、公示等流程。
结语
为解决PPP 项目执行中常见的再交涉问题,需对PPP 再交涉的触发原因及具体事项进行分析,从而造订有效的应对措施,以尽可能削减不用要的再交涉,预防PPP 再交涉带来的治理效能降低、公共资源浪费等问题,保险项目合法合规性,从而安稳推动PPP 项目。
原文颁发于《中国投资》2022年9月号 第17、18期合刊 总第546期,人生就是搏官网PPP观察专栏。